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生态节地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顺县生态节地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根据《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6〕50号)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民字〔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所有丰顺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后,自愿在民政部门审批公办公墓、永久性树葬区内采用生态节地葬法和骨灰撒散葬式的(或骨灰集中深埋的),享受此奖补政策。
二、生态节地葬法、骨灰散撒葬式及奖补标准
(一)生态节地葬法:采取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葬法,且要在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永久性树葬区安葬骨灰。
(二)骨灰散撒葬式:采取由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江葬、海葬或骨灰集中深埋(无立碑)的安葬方式。
(三)奖补标准:对采取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安葬骨灰的,给予500元一次性费用奖励补贴;对采取骨灰散撒葬式的(或骨灰集中深埋的),给予丧户1000元一次性经济奖励。
三、办理程序和结算方法
(一)生态节地葬法费用奖励补贴申请程序
在县级公墓、永久性树葬区、各镇(场)公办公墓、骨灰堂,选择相应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经办人凭逝者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经办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经办人银行账户,以及组织骨灰生态安葬的墓园单位出具的证明,在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丰顺县生态节地葬法费用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县民政局审核盖章后给予奖励(直接下拨到经办人账户)。
(二)骨灰散撒葬式奖励申请程序
采取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江葬、海葬等散撒葬式的(或骨灰集中深埋的),经办人凭逝者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经办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由逝者亲属填写《丰顺县骨灰散撒葬式奖励申请表》(附件2),经办人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活动的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审核盖章后给予奖励(直接下拨到经办人账户)。
四、经费来源渠道
骨灰生态节地安葬奖励补贴费用和骨灰散撒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县级墓园和各镇(场)符合条件提供生态节地安葬服务的公办墓园,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好惠民殡葬政策。
(二)民政部门应做好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认真核实生态节地安葬费用奖励补贴和骨灰散撒奖励的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对骨灰生态节地安葬奖励补贴费用和骨灰散撒奖励资金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奖励费用和奖励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丰顺县生态节地葬法费用奖励补贴申请表》
2.《丰顺县骨灰散撒葬式奖励申请表》
丰顺县生态节地葬法费用奖励补贴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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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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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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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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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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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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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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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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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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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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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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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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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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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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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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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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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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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葬或廊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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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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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坛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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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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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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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承办人)签名:
附件2:
丰顺县骨灰散撒葬式奖励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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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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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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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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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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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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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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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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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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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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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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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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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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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散撒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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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奖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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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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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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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业务专用章)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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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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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深埋(无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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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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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承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