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旅游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丰顺县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丰顺新区(生态旅游区)和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丰顺片区)建设,促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和《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梅市旅字〔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每年拨出一定额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鼓励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扶持激励机制,与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企业业绩、达标升级等挂钩,实施扶优扶强,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
二、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厕所建设、旅游商品开发、优秀旅游企业、能力提升建设等。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1.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强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人民币,下同)。
2.被认定为梅州市旅游特色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5万元。
3.被认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
4.被认定为丰顺县旅游特色村、丰顺县特色农家乐(饭馆)、丰顺县特色民宿(客栈)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二)旅游品质提升。
1.被认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到2017年实现全县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沿线、旅游集散地的旅游厕所达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要求。用三年的时间全县新建、改建58座旅游厕所,完善上下水设施,实行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照标准验收合格后每新建一座厕所给予补助6万元,改建一座补助4万元(省级已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四)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优秀旅游企业的扶持奖励。
1.优秀景区的扶持。根据A级景区接待游客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县第一名的A级景区进行扶持奖励资金3万元。
2.优秀星级饭店的扶持。根据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纳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县第一名的星级饭店进行扶持奖励资金3万元。
3.优秀旅行社的扶持。根据过夜游客接待数量、营业收入、税额及其同比增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对全县第一名给予扶持奖励资金2万元。
(六)能力提升建设。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扶持资金20万元,用于提高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和技能培训。
三、扶持资金的程序
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相关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组织对项目的论证、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正式认定为梅州市旅游强镇和特色村的项目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份之前,由所辖镇(场)向县旅游局申报。县旅游局初审后,在二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二)旅游品质提升。
各旅游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符合扶持奖励的对象和金额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旅游局汇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三)旅游商品开发。
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旅游局提交申报获奖的特色旅游商品清单材料,包括举办(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文件、获奖文件、证书等。县旅游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四)优秀旅游企业的扶持。
每年12月底由县旅游局汇总各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政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五)能力提升建设。
由县旅游局每年12月底前做出预算和实施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有关手续拨付县旅游局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一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截留、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有偷漏税收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5.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涉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有关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县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