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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公开征求《丰顺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2016-10-25 21:38:28?? 点击:- 【 字体: 】??

为促进我县殡葬改革深入开展,建设生态型、园林型绿色墓地,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全县殡葬改革,促进我县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县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实行普惠型的福利化殡葬政策,目的是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负担。

为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众参与性,集思广益形成科学规划,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现将《丰顺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为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科学支撑。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16 9 30日至2016106日,共7天,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10 6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开征求期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查询了解相关管理办法内容,请您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对管理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管理,请您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期间,广大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并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受理部门:丰顺县民政局。

电子邮箱:mzjswg @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 0753- 6686129

通信地址: 来信请在信封注明:《丰顺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反馈意见。

邮政编码:514300

公开征求地址及时间:丰顺县民政局公示栏(2016 9 30—2016 10 6日)。

公开征求链接网址:

http://sannongrx.comn(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

丰顺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县公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县宗教局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县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 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 严格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审批管理。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二)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级人民政府申报、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级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三)突出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不炼山、不砍树,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

(四)申报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申请报告;

2.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原则上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150亩,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50亩,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20亩。人口较少的区域可由2-3个(行政村)为单位联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方便村 ()民遗体火化后骨灰集中安放。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做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八条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禁止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和修建活人墓。

第九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提倡和鼓励以树代碑等安葬方式;保持墓碑的,应做到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墓碑高度最高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

第十条 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和墓碑制作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发改部门核定为准,县发改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发改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低保户、五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墓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墓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住建、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违规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民政部门公墓建设规划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经营者的责任。

3.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对违规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态公墓,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作罚没处理。

4.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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