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顺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丰顺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贯彻落实<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水利部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17〕153号)以及水利部、环保部、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及各镇(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报送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分为日常信息报送和信息专报,交叉报送内容依据专报优先的原则报送。
第四条【工作原则】 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及时高效、准确精练、真实可靠的原则,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练。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日常信息报送
第五条【县直单位报送内容】 县河长办成员单位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及其他需要报送县河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包括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县级河长(包括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下同)会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县级河长、县直单位负责同志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县级河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督查督办及考核情况,河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跨流域、跨镇、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三)其他需要报送县河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六条【镇(场)报送内容】 镇河长办的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基层工作经验方法、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及其他需要报送县河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县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县级河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镇级河长、镇河长办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行政区域内河长会议、河长巡查、工作督察等配套制度执行情况,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整改情况,河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基层工作经验方法,包括河长制主要任务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落实河长制的特色经验和亮点举措等;
(三)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跨流域、跨镇、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报送县河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七条【报送时间及频次】 日常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于每月1日前报送,必要时县河长办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报送频次及时限。
第三章 信息专报
第八条【报送内容】 专报信息主要为需立即呈报县级河长或市级河长的重要工作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跨流域、跨镇、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四)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舆情。
(五)其他专报事项。
第九条【报送时间及频次】 信息专报为不定期报送,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办,根据信息时效性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报送程序】 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及镇河长办负责及时统计、汇总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及时报送县河长办,其中,信息专报需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县河长办负责全县河长制工作信息的汇总、校对、审核及报送。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规定报送。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签。
第十二条【监督奖惩】 县河长办将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出现错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节并产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件或造成工作被动,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因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共享、发布和报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