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代拟了《丰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吴图坤,电话:6688879,传真:6688866,邮箱:fsxymbgs@163.com。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
丰顺县水务局
2020年6月5日
丰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优化程序,加强服务,简政放权,积极稳妥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简便实用的移民建设管理模式,更好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括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水务局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发改、财政、移民办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全县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移民安置区的镇人民政府和库区管理单位为本辖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全镇(库区)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资料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镇移民人口年度核定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行政村及移民村(组)负责本村的水库移民人口年度核定、结合移民的意愿规划选定项目申报、公示等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
结合移民意愿,县移民办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相关镇人民政府、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
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基建类分为较大规模基建类和小微基建类。单个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较大规模基建类,单个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下为小微基建类。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水务局组织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水务局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县发改局不再组织项目审批。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由县水务局和发改局联合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水务局编制项目计划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办理流程见附表:丰顺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流程)
第七条 县移民办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将完成入库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市移民办备案。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入库项目资金总额,应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1.2~1.5倍控制。
第八条 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可将小额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购买保险补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项目库。
为加强资金统筹整合,符合水库移民实施政策建设的非水库移民资金为主的基建类项目需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可实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的形式,投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项目资金编制计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管理从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县水务局不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验收、结算等资料报送县移民办备案,同时向县水务局申请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定金额拨付至镇人民政府,由其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库区管理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次年计划入库储备项目工作,并将项目资料上报县移民办。内容包括: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
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县移民办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
县移民办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库区管理单位应在当年4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入库前期工作,同时将申报资料提交县移民办;县水务局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并会同县发改局联合申报(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水务局单独申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其他部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从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原则上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库区管理单位组建;根据实际情况如有需要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组建。
建设项目以村为统计单位,对同一个村实施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也可分单项实施。单个项目投资额实施超过国家标准,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无须编报和审批直补资金发放计划,由县移民办按照各镇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每年进行一次核定,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工作,严格执行村报、镇审、县核定的程序,各镇将核定结果按时报送县移民办汇总。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应组织尽快进行项目实施,每季度向县移民办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县移民办每季度向市移民办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重大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后 1 个月内,应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镇有关人员、村委会干部和移民代表等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小微基建类项目向县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务局在1个月内根据自验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各单位自定)对完工验收报件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移民办备案。
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产权所有人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十六条 非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上级移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
完成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后,应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县移民办公室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项目法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全镇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县移民办。
县移民办应协助上级移民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县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移民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移民办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村委或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实施期限同步。之前我县出台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丰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意见》(丰府办〔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