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垦造水田工作,提高青苗赔偿及租地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持青苗赔偿标准及土地租金标准的现实性,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我县垦造水田项目工作涉及到的相关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项目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参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执行,文件中部分缺项的青苗作物补偿标准参照《丰顺县垦造水田工作征收农村土地青苗补偿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年租金。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连续三年种植水稻作物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对经济收益降低的补偿标准为500元/亩/年(补偿3年)。
四、种植水稻作物的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激励补贴标准为500元/亩/年(补偿3年)。
五、道路、排灌水沟等建设涉及征用的土地补偿,由项目所在镇政府依据(丰府办〔2015〕42号)标准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解决。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且只适用于由省建工集团承担的丰顺县垦造水田工作。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丰顺县垦造水田工作征收农村土地
青苗补偿指导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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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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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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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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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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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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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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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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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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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木薯,每亩2000元
②番薯、姜薯、淮山、姜,每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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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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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及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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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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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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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花生、玉米
②黑豆红豆黄豆等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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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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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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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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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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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收成,每亩4000元
②收成后,每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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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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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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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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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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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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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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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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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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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青菜、大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等,每亩3000元
②豆角、芋头、木葱,每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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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果、竹、木由户主砍伐或移栽的,归物主所有。
2.地上青苗等附着物由户主和所属乡镇、村委共同清点登记并录像确认。
3.突击抢种和插种的不予补偿。
4.本补偿标准对象是缺项部分地上果木蔬菜等青苗,涉及有其他类型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可参照《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丰府办(2015)42号)相关标准执行,涉及特殊个案情况的,参照相近似价值的作物种类标准进行补偿,通过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