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支持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二、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四、国资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国资部门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重污染企业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六、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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