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征求延长《丰顺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期限
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年6月1日,县政府印发《丰顺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已超过试行期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粤府〔2021〕37号),参照省政府延长《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期限的时间,现拟延长《丰顺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
(信函地址:丰顺县汤坑镇狮山路106号丰顺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传真)07536632896,邮箱:1455332778@qq.com。)
丰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7日
丰顺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参照《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和消防文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是指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行政区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经费、人员津贴等由县财政保障,保障标准随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共青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表彰奖励体系;举办相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镇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应当组织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时,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慰问计划,做好统筹安排。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广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户籍地为本县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县级对应部门上报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与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车辆和持有应急救援牌的车辆通行全县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应结合《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要求,在全县车站(汽车、火车、高铁站)、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行业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减票免票方面的优待。
第十六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发改局等部门应当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要求,定期检查、推动落实本县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等场所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确保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全县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县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县人民医院应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县人民医院要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县人民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住房需求,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户籍为本县的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具体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要求执行。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本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户籍为本县的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它负担。
第二十条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本县户籍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二)本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县人社局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本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将县消防救援大队纳入全县行政部门绩效考评对象,具体按照丰顺县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公安机关要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落户地为本县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局应当结合《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执行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文件印发《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教〔2014〕40号),制定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好安置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要求落实符合条件的随队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号)、省财政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文)将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本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维持消防救援队伍财政保障模式,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县财政按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219号令《广东省消防专职队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保障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县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县科工商务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内容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