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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丰顺县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丰顺县民政局?? 2017-11-27 08:54:13?? 点击:- 【 字体: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丰顺县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创新服务体系,完善保护措施,改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条件,贯彻落实《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丰顺县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

电子邮箱:mzjswg@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6686129、传真:6686128

特此公告

附件:《丰顺县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丰顺县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各镇(场)政府属地职责,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全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各镇(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重点对以上五类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类统计,摸清辖区内困境儿童基础数据以及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安全、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救助、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三、分类保障工作任务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残联,各镇(场)人民政府。

(二)保障基本医疗。孤儿的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开展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儿童和特困供养儿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各镇(场)人民政府。

(三)基础教育保障。继续实施对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残联,各镇(场)人民政府。

(四)强化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对于服刑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各镇(场)人民政府。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给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继续实施“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为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提供补助。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各镇(场)人民政府。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各镇(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工作服务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镇(场)、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镇(场)人民政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县有关部门要与镇(场)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积极开展“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大联盟行动”“春蕾助学”“合力监护、相伴成长”、“雨露计划”等关爱行动或项目,推进各项关爱工作项目化、常态化。

镇(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宣传等工作,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县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加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确保能够在本辖区内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要统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教育培训、维权等帮扶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妇联要大力推进儿童之家(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组织“五老”义工队伍开展关爱困境儿童服务活动。

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培育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成长辅导、权益维护、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要将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要高度重视,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落实。各镇(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定期采取明查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困境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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