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丰顺县联合组织法院、公安、消防、卫生、司法、汤坑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实施强制执行,顺利将被侵占集体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据悉,1985年9月2日,原丰顺县邓屋乡人民政府(现为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盛协商签订了《邓屋乡落实瓦厂、灰厂责任管理合同书》,约定由陈某盛承包瓦厂、灰厂,从1985年9月1日起至1988年8月31日止共3年,租金合计911元等事项。1987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至1998年8月31日,约定租金逐年交清,若要增长年期,也可连续再加10年,同时还约定新建围墙及大修材料费等合同期满后的补偿问题。1985年合同签订后,陈某盛便向邓屋村村民委员会缴清了1985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的租金,之后陈某盛一直在邓屋瓦厂、灰厂范围内经营管理,但未再向邓屋村村民委员会缴交租金。2000年10月9日,邓屋村村民委员会要求陈某盛重新签订合同,但陈某盛不同意村委会提出的租赁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1月12日,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向陈某盛发出腾退通知,要求陈某盛于2014年11月16日前自行腾退,但陈某盛拒不腾退,邓屋村村民委员会遂于今年1月5日将陈某盛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陈某盛返还所侵占的集体土地并支付占用费用。诉讼过程中陈某盛提出反诉,要求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对其承租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房屋、地上附着物及果树等进行补偿约168万元。丰顺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盛在租赁物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除围墙外)未经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也未得到邓屋村村民委员会事后追认,是陈某盛擅自行为,且陈某盛的建筑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一审判决陈某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原邓屋瓦厂、灰厂土地返还给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并支付从2002年9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按每年711元标准计算占用费给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陈某盛材料费7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梅州中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陈某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5年6月29日发出公告,责令陈某盛在2015年7月3日前将该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邓屋村村民委员会。陈某盛在履行期限到期后仍未自动履行。丰顺法院就此案的执行情况向县委作了汇报。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丰顺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并联合法院、公安、消防、卫生、司法、汤坑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启动了联动执行机制,制定完备的执行方案。7月24日上午9时,所有参与执行的工作人员准时到达执行现场。丰顺法院执行法官现场宣布实施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行活动,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证处人员现场监督见证执行活动,顺利清除了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将被侵占土地返还给邓屋村村民委员会。
本案的依法强制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依法打击了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该案的执结,对于加快该县实验小学和实验幼儿园的工程建设进度、促进丰顺新区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图为丰顺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让被侵占的集体土地返还邓屋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