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经被告人李某淡的介绍,陈某麒(另案处理)以种树的名义租用留隍镇志南村茅镜底约300亩山地。2011年7、8月份,陈某麒雇用钟小敏、钟某阳(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江西籍工人在志南村茅镜底非法开采稀土矿。在开采稀土矿期间,陈某麒和陈某华(另案处理)雇请时任志南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淡帮忙协调当地村民关系及管理开采稀土矿事宜等,后被告人李某淡雇用被告人冯某强、李某平夫妇等人修理通往茅镜底矿场的泥路,以方便运载肥料、稀土矿的车辆出入。被告人李某淡还出面租用了冯某强的鱼塘用于挖矿池和房屋给工人居住。2012年3月20日,丰顺县相关部门联合取缔该非法矿点后,陈某华继续雇人收稀土矿水十多天,并雇用被告人李某平给工人做饭、被告人冯某强和被告人温某祥看护稀土矿水池,防止他人盗窃、放掉矿水。根据广东省地质局七二三地质大队对该矿场稀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截至2012年3月26日,经估算该矿场非法开采稀土矿石量为11795吨,稀土氧化物资源量为5.43吨,经丰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94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淡、冯某强、李某平、温某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开采稀土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淡身为村主任,不但没有阻止其他被告人非法采矿,还积极协助矿场老板租赁开采稀土矿山地、负责协调矿场与当地村民关系、雇用工人修理出入矿场的道路等非法开采稀土矿事宜,系管理者之一,应依法从严惩处,其余三名被告人属从犯,且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祥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