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顺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宗因消费者新购买的液晶电视连修两次仍有故障要求退换货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00元。
2016年1月7日,消费者黄女士在丰顺县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价格2700元的液晶电视。使用了一个多月,电视播放时就出现“咚咚”的杂音,无法正常收听节目。于是联系商家,进行保修期内维修服务,维修师傅对电视主板进行了置换。拿回家使用几天,又出现同样的问题,维修师傅对电视进行了线路的维修,但过了半个月电视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维修师傅检查后称又要更换主板。黄女士觉得,购买的新电视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同样的故障,对此项维修失去信心,表示想要换货,同商家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黄女士遂向梅州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
丰顺县消委会接到转办工单后,迅速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约谈双方当事人,查看购机发票和维修记录,了解事由经过。经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的规定对商家进行宣传说服工作,商家同意进行换货。但由于商家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的电视,消费者又要求退货,依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的规定应该退货。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消费者要求,将该电视机予以退货处理,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2700元。黄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此次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