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份,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消费者刘先生在12345政府热线的投诉,称其在2024年8月在汤坑路某轮胎店花费五千多元购买更换了某合资品牌的小车防爆轮胎,但在使用三个多月后发现新换上去的轮胎经常出现无故漏气的情况,后经该品牌轮胎授权店的检测发现该批次轮胎疑似存在以次充好质量问题。消费者回到原购买轮胎店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轮胎店商家认为在使用了三个多月后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能是车主在使用不当引起的,是人为因素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在双方协商无果后,投诉到12345请求协助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保中心接该投诉件后,局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经了解经双方确有交易关系,经营方表示轮胎安装后三个月才出现问题,不能确定是原轮胎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出具了该轮胎的检测报告,证明所购买的轮胎确实存在问题。经消保中心组织三方进行现场消费调解后,最终当事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五千元货款。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及时解决消费纠纷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
【案情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轮胎产品虽然已经安装使用了一段时间,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给予以保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于情于理都应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诉求。